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0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邹国东与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东,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240号原告:邹国东,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公寓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志军,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邹国东与被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国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国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