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永柏与张汉伟、张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柏,张汉伟,张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柏,男,生于1966年3月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宽川乡。被执行人张汉伟,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张艳芳,女,生于1977年10月2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乡,现住宁强县大安镇。系张汉伟之妻。赵永柏与张汉伟、张艳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汉伟、张艳芳连带清偿赵永柏欠款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汉伟、张艳芳未履行义务,赵永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汉伟、张艳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