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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冉某1与冉某2冉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1,冉某2,冉某3,甘某某,湛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672号原告:冉某1,女,2006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2,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某3,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甘某某,女,194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湛某某,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1与被告冉某2、冉某3、甘某某、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1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冉某1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