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被孙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成,孙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成,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言明,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成与被孙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宝成对被执行人孙言明享有债权50,52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孙言明系黑河市爱辉区爱卫办科员,被执行人孙言明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宝成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宿晓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