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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田余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余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45号被执行人田余兴,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区西畴县,本院在执行田余兴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181刑初79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余兴应交纳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元而未交纳。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田余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调查:(1)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田余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刑初798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金审判员 林 华 龙审判员 郑 学 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正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