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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宁宁、范文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宁宁,范文起,陶焕枝,薛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曹宁宁,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范文起,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陶焕枝,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薛明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宁宁诉被执行人范文起、陶焕枝、薛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