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波、邓君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邓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荣昌县,被执行人邓君富,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邓君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983民初1678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