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义峰与吴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峰,吴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60号原告:王义峰,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丹青街10委。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波,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王义峰与被告吴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