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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义峰与吴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峰,吴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60号原告:王义峰,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丹青街10委。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波,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王义峰与被告吴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