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路林、贾士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林,贾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路林,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执行人:贾士勇,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贾士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士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士勇在中国XXX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伟��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