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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966钱卫与吴绪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卫,吴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钱卫,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吴绪宝,男,195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钱卫与吴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吴绪宝应归还钱卫借款11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吴绪宝负担。因吴绪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1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目前被执行人吴绪宝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吴绪宝名下号牌为鄂A×××××的车辆,亦未查获被执行人吴绪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因被执行人吴绪宝目前下落不明,故未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钱卫的债权未能实现。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