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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为之与陈西灿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之,陈西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陈为之,男,200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西灿,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陈为之申请执行陈西灿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陈西灿采取行政拘留15日,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执行标的50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暂时未能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2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陈为之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 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