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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3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宏平、曾莉莉与被执行人李明、李金凤、谢柯、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工程款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平,曾莉莉,谢柯,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李明,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3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宏平。申请执行人曾莉莉。被执行人谢柯。被执行人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李金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平、曾莉莉与被执行人李明、李金凤、谢柯、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明、李金凤、谢柯、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在孝昌县政府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在孝昌县政府的工程款5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