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凌燕申请执行马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燕,马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凌燕,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马骏,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申请人凌燕申请执行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64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骏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我院查封被执行人马骏房屋因系抵押物暂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70000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64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忠代理审判员 李沅林执 行 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