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其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张大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2017)吉038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覃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