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永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邹明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明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758号原告:重庆永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卢维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邹明洪,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19日向原告直接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293.75元,否则按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6月26日,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