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永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连,吕永红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409号自诉人李保连,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吕永红,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李保连控诉被告人吕永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李保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李保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保连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