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瑞萍与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萍,蔡四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32号原告:董瑞萍,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事务所。被告:蔡四川,男,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汝州市。原告董瑞萍诉被告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董瑞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瑞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4元,减半收取5052元,由原告董瑞萍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