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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瑞萍与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萍,蔡四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32号原告:董瑞萍,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事务所。被告:蔡四川,男,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汝州市。原告董瑞萍诉被告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董瑞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瑞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4元,减半收取5052元,由原告董瑞萍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