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冬斌与陈美文、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斌,陈美文,罗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初415号原告:李冬斌,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黄俊(实习),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文,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罗琼,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原告李冬斌诉被告陈美文、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被告陈美文、罗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冬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美文、罗琼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20852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美文分别于2014年2月24日、3月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30日,借期内按月利率2%计息,超过期限则按月利率2%计息。事后,被告陈美文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截止到2015年12月1日止,被告陈美文、罗琼共计偿还原告111800元,扣除应支付的利息50400元(120000元×2%×3月+120000×3%×18月=72000元),剩余398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还欠借款本金802000元。时至今日,两被告对上述拖欠的借款本金802000元及至今的利息分文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上述借款本息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陈美文辩称,诉争款是其用于项目资金运转,在罗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2015年1月双方约定还款先以抵本金,再支付利息。2014年4月,其与他人合作项目,并借给该合作人20万元,2014年6月项目失败,该合作人无法偿还款项。2015年1月30日,在原告逼迫之下,其被迫签下还款计划及3%利息。罗琼辩称,其对借款毫不知情,因此不承担还款义务。诉争款是用于陈美文经营之用,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15年2月3日和2月7日,陈美文通过其账户分别向原告转账,当时仅知是陈美文由于经营需要。直至215年10月,原告带人多次到其住所催款,才知道借款相关事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2月24日,被告陈美文出具借条,确认其于2014年2月24日至3月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承诺于2014年5月30日还清,借期内按月利率2%计息,超过期限则按月利率3%计息。原告李冬斌分别于2014年2月24日、3月7日向被告陈美文转帐支付5万元、7万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日止,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111800元,扣除应支付的利息50400元(120000元×2%×3月+120000×3%×18月=72000元),剩余398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802000元。被告陈美文、罗琼系夫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美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该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帐记录为凭,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美文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计息,可予支持。被告陈美文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罗琼系夫妻关系。即诉争债务系陈美文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借,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美文、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冬斌借款本金802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陈美文、罗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1元,由被告陈美文、罗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javascript:SLC(35339,0)?)婚姻法(?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5&Gid=5097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10261776&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310153248”l”m_font_11?)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