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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4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于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戚仁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