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丁炳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炳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5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炳三,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邓汝松、刘彦君,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第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炳三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炳三及其辩护人邓汝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丁炳三伙同同案人邱某、胡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海珠区龙潭村通航工业区华国制衣厂三楼宿舍内,以被害人喻某1赌博出千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押至本市海珠区土华村华泰西路八巷1号华泰公寓209房。在房间内,被告人丁炳三将被害人喻某1身上的现金人民币8400元抢走后先行离开。随后同案人又强迫被害人喻某2到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丁炳三被抓获归案。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炳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调取证据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同案人的供词与判决结果、被告人丁炳三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伤)字(2014)13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截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手机尾号为4185和7380的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人钟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邱某、肖某、胡某的供述、被害人喻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丁炳三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炳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丁炳三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丁炳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丁炳三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炳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玉林人民陪审员 方良清人民陪审员 林艳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庆波黄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