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新野县新照农机门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新野县新照农机门市,孙喜珍,刘新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65号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投资人:牛晓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新野县新照农机门市。经营者:孙喜珍,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新野县。被告:孙喜珍,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新野县。被告:刘新照,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新野县。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新野县新照农机门市、孙喜珍、刘新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财产保全费507元,共计99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