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义学与薛兴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学,薛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席长生,男,系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兴国,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薛兴国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义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返还张义学所有的陕EF13**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及上粮器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