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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方新健与被告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健,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69号原告:方新健,男,198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原告方新健与被告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原告方新健因与被告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新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新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负担。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