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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毕凤萍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凤萍,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711号原告:毕凤萍,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原住宜良县,现住宜良县。被告:李斌,男,27岁,汉族,住宜良县。原告毕凤萍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凤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凤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毕凤萍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