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毕凤萍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凤萍,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711号原告:毕凤萍,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原住宜良县,现住宜良县。被告:李斌,男,27岁,汉族,住宜良县。原告毕凤萍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凤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凤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毕凤萍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