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纪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朱某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纪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2016)皖1204民初20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的借款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