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齐迎、曾菊香等与徐才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迎,曾菊香,徐才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742号原告:张齐迎,男,1989年9月7日出生,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原告:曾菊香,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麻城市人,住麻城市,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才青,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原告张齐迎、曾菊香与被告徐才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齐迎、曾菊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齐迎、曾菊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迎、曾菊香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齐迎、曾菊香承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