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加武与杨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武,杨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李加武,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虎龙,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李加武与被执行人杨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502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加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虎龙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6月20日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虎龙于2017年6月9日履行完毕26万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可实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