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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被执行人权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伟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