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8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李成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李成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8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仲兆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成河,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成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