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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占龙与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占龙,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1民初681号原告:杜占龙,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周丽鑫,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李明,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长旺,男,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占龙与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杜占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四建公司返还质保金1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建涿鹿县合符小区工程期间内,将该小区2#号住宅楼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交予原告承包。工程完工后,被告四建公司从应付原告的工程款中扣留17000元作为质保金,但至今未给付原告。被告四建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四建公司一直同意给付质保金,只是原告没有领取。本院认为,被告四建公司承认原告杜占龙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杜占龙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杜占龙质保金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悦      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