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喜仁申请执行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仁,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喜仁,身份证号2305021955********,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富安村*组***号。被执行人: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仁与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喜仁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