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壮与刘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壮,刘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壮,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先锋,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烟草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职工,现住铁西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先锋用工资款每月偿还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直至偿还104269元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