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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壮与刘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壮,刘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壮,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先锋,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烟草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职工,现住铁西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先锋用工资款每月偿还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直至偿还104269元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