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铁壮与宝音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壮,宝音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3117号原告吴铁壮,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宝音图,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吴铁壮与被告宝音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吴铁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音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铁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宝音图偿还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宝音图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被告宝音图因生活所需向我借款5000元,书面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30日,借款当日被告宝音图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被告宝音图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宝音图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宝音图从原告吴铁壮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宝音图应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吴铁壮要求被告宝音图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音图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铁壮欠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宝音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白晓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五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