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炳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056号被执行人:王炳雄,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5号刑事判决第四项,追缴王炳雄、郑永海、郑嘉裕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追缴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王炳雄、郑永海、郑嘉裕予以退赔。因被执行人王炳雄未按判决上缴违法所得,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及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三池管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炳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0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