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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19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素红与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红,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19309号原告:王素红,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济���通和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宝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伯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处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南太平庄北巷。原告王素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伯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480.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原告去租用场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105号楼设备层某号位取物品,���现场地被水浸泡,导致存放在内的部分物品被毁。原告随即安排人员处理,并通知被告,被告也立即派人帮忙清理积水,直到当晚21时左右,才清理完积水,但被浸泡的物品已不能再使用或需重新养护。2016年11月20日,原告又安排人清洁场地并统计损失,直到当晚19时左右,场地才恢复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被告均以保险公司未回复为由,拒绝赔偿。直到2017年3月1日,原告再次询问,被告告知因保险公司拒赔,其无法承担赔偿金额。被告辩称,同意按照原告请求的金额进行赔偿,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属实。因我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涉及保险理赔,故无法与原告调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9月6日签订有《场地使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4日,约定被告同意原告使用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小区105号楼设备层某场所(以下简称涉诉场所),用于仓储,因被告管理或检修不当等因素,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由被告负责承担等。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涉诉场所发生漏水,浸泡了原告存放在内的中药材等物品。对于经济损失13480.6元,原告提交了事发现场的部分照片及物品损失清单,被告不持异议并同意赔偿。本院认为: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480.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素红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四百八十元六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海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