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亚波、席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亚波,席倩倩,马宛平,李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74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屈亚波,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席倩倩,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马宛平,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乡县。被告:李三红,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屈亚波、席倩倩、马宛平、李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屈亚波、席倩倩、马宛平、李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薛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