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5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号***************************************室,***号*******室。负责人:沈承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兵,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住所地:丹麦哥本哈根埃斯普兰那登**号(Esplanaden50,1263CopenhagenK,Denmark)。法定代表人:安妮·彼得堡歌、克里斯蒂·克兰德,该公司集团执行董事会成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56元,减半收取452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忻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