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世海、苗东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世海,苗东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20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福,该单位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和解、代为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物等特别授权。被告张世海,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苗东方,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海、苗东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国光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