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XX、薛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XX,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区园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薛英,女,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XX、薛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刘益宏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