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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杜晓璇、曾宪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晓璇,曾宪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晓璇,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嘉,男,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上诉人杜晓璇因与被上诉人曾宪嘉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杜晓璇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现居住在天津市××××路果园里29-1-1301号,且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以上,该地址属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杜晓璇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杜晓璇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