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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乾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524号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青龙三组洪博欣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00102559000861Q。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乾生,男,1991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