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修津申请执行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修津,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杨修津,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杨修津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75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修津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鹏给付欠款14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日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鹏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王鹏名下登记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房屋一套,本院已将该房屋底档予以查封。4.被执行人王鹏名下登记有车辆一部,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5.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6、本院经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鹏于2016年10月10日前往美国,现不在国内。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鹏前妻李瀛表示自愿替王鹏偿还所欠款项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共计还款80万元,还款期限四个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申请对王鹏名下天津市津南区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综上,本案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