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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贺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贺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2民初382号原告蒋某,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李琳、陈志劲,系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1,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苏运广,男,退休干部,原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埔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蒋某起诉认为,××××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贺某2。原告、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性格也不合,婚后常因小事闹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蒋某与被告贺某1自愿离婚。婚生男孩贺某2由原告蒋某负责抚养。家庭财产:位于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瑞安苑A902房(房产证号:00××30)和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持速养殖场归被告所有。被告贺某1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蒋某,此款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汇至大埔县人民法院账号:44×××24(开户行:农行大埔湖寮支行)。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贺某1向原告所借的借款,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锋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