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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0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伟与王英坤、吴顺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王英坤,吴顺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010号之二原告:吕伟,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莱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文,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英坤,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吴顺玲,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孔,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伟与被告王英坤、吴顺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吕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吕伟负担。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