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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63号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川,董事长。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担保人马克群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处、以及由担保人高川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克群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处。三、查封担保人高川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