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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圣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334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圣军,男,1969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圣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圣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圣军于2017年4月10日17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豫R3**小型面包车载着唐河县祁仪乡老河村小学幼儿园学生行驶至唐河县祁仪乡老河村小学门前时,因超载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核查:该车核载8人,实载2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圣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违法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周圣军供述笔录、周圣军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圣军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圣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圣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圣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