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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钱春梅申请执行高建、都江堰市诺维家衣柜经营部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美,都江堰市诺维家衣柜经营部,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周华美,女,1970年6月7日出生,46岁,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诺维家衣柜经营部,住所地:都江堰市永安大道。经营者:高建被执行人:高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钱春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都江堰市诺维家衣柜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7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55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高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7)川0181执751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555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751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555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7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崇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