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家祥与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祥,米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16号原告孙家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农民。被告米鹏,男,回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四川省金川县人,住四川省九寨沟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祥诉被告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家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家祥承担。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郎东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