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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家祥与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祥,米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16号原告孙家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农民。被告米鹏,男,回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四川省金川县人,住四川省九寨沟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祥诉被告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家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家祥承担。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郎东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