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忠兴与唐仲慧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忠兴,唐仲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财保24号申请人:杨忠兴,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唐仲慧,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人杨忠兴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唐仲慧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仲慧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忠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