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艳芳与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李恒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艳芳,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李恒果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艳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正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恒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恒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艳芳与被申请人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阳谷公司)、李恒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艳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艳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英琪审 判 员 艾尔肯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 倩书 记 员 黄玲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